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,按照委托人的意愿,用委托人的资金,以财务公司的名义代为发放、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。委托贷款利率水平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量确定。财务公司仅收取手续费,风险由委托人承担。如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,财务公司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。财务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,必须先收后划,不予垫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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